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建設北京城市副中心”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對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張家灣設計小鎮的總體部署,通過建立健全擬入駐項目評價審核機制,促進空間資源高效利用,構建與設計小鎮定位相匹配的產業格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擬入駐張家灣設計小鎮的項目,主要適用如下項目(簡稱“擬入駐項目”):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指新占用土地項目、利用自有土地續建或改建擴建項目、合作并購及股權轉讓項目等項目。
(二)產業用房租賃項目。指經通州區人民政府授權,將自持產業用房及配套各項服務用房出租給設計小鎮企業的項目。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高位引進原則。從源頭嚴把項目質量,提高準入門檻,堅持高位引進,以高端項目引領設計小鎮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產業導向原則。注重產業規劃的導向作用,聚焦設計、城市科技等主導功能,積極承接中心城區適宜功能和產業疏解轉移,提升區域產業發展能級。
第五條集約高效原則。牢牢把握高質量發展要求,更加注重集約高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單位產出效益,統籌衡量擬入駐項目的經濟、生態、社會等多元綜合效益,推動設計小鎮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準入條件
第六條擬入駐項目的主體應系在張家灣設計小鎮完成市場主體注冊、并在當地完稅的設計企業和城市科技企業。
第七條擬入駐項目不屬于《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最新版)》,且符合張家灣設計小鎮相關產業規劃與布局,重點聚焦設計、城市科技等發展方向。
第八條擬入駐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工藝達到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要求;符合清潔生產要求,污染物達標排放,并且滿足總量控制和區域環境質量等要求。
第九條擬入駐項目單位產值綜合能耗、水耗符合國家、北京市和通州區規定的限額,并滿足行業要求。項目的發展潛力、用地容積率、產業布局等滿足區域發展需要。
第十條擬入駐項目在科技創新方面,應滿足如下標準:
1.設計項目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0%。
2. 城市科技項目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不少于3%。
第十一條 擬入駐項目投入產出應滿足以下條件:
1.設計項目屬于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人均產出不低于80萬元/人;屬于產業用房租賃項目的,人均產出不得低于20萬元/人。
2.城市科技項目屬于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人均產出不低于150萬元/人;屬于產業用房租賃項目的,人均產出不得低于40萬元/人。
第十二條擬入駐項目稅收貢獻應滿足以下條件:
1.設計項目屬于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人均稅收不低于4萬元/人,或地均稅收不低于0.4萬元/平方米;屬于產業用房租賃項目的,人均稅收不低于1萬元/人,或地均稅收不低于0.1萬元/平方米。
2.城市科技項目屬于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人均稅收不低于8.5萬元/人,或地均稅收不低于200萬元/畝;屬于產業用房租賃項目的,人均稅收不得低于2萬元/人,或地均稅收不低于0.2萬元/平方米。
第十三條滿足基本準入條件且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給予優先準入:
(一)擬入駐項目為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重點總部企業或戰略性總部企業;
(二)擬入駐項目為全球工程設計150強、世界建筑設計公司100強、中國工程設計60強企業總部及其分支機構;
(三)擬入駐項目屬于“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屬于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擁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及市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資質資格;
(四)擬入駐項目的核心成員系中國工程院士、國家級勘察設計大師、國家級工藝美術大師、北京市級勘察設計大師、市級工藝美術大師或其他經認定的領軍人才、海內外高層次人才;
(五)擬入駐項目曾參加且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中國設計大展、德國IF獎等國內外知名產業獎項,以及其他經認定的省(市)級以上的行業獎項;
(六)對設計小鎮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的項目,或對提升設計小鎮競爭力、影響力、吸引力和開放度有明顯促進作用的項目,以及設計小鎮產業發展延鏈、補鏈、強鏈急需的相關項目。
第十四條 對設計小鎮產業發展引領作用大、經濟效益高、社會效益強的設計企業和城市科技企業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設定準入,由區產業發展促進委員會討論確定。
第四章 準入評審機制
第十五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是設計小鎮準入評審的主管機構,統籌協調項目準入評審、后續考核評價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園區管委會每年定期組織項目實施情況的后續考核評價,重大項目需簽署對賭協議,企業達不到協議要求的將收回空間資源及其他項目支持。
第十七條 擬入駐項目屬于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的,應當進行準入評審,獲取準入資格的項目主體應當根據準入意見與相關單位簽訂承諾協議。
第十八條 擬入駐項目屬于產業用房租賃項目的,園區管委會會同市監局、區稅務局等部門對其進行動態監管,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給予一年的整改期。如仍不符合要求,按照相關程序予以退出,并返還獲得的區級獎勵資金。
(一)新入駐項目年營業收入第三年達不到200萬元的;
(二)新入駐項目年納稅額第三年區域經濟貢獻達不到10萬元的;
(三)新入駐項目1年內未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
(四)不符合市場監管部門年報工作要求的,“12345”市民熱線投訴舉報量大,以及其他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問題較為突出的;
(五)不符合稅務部門稅收風控要求的;
(六)主管部門認定企業稅收指標達不到要求或影響社會管理的。
第十九條 項目主體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全部責任,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獲取入駐資格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資格,并計入企業誠信系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本辦法由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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