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專技發〔2016〕11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園林綠化局,市屬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處,各人民團體人事(干部)部門,市直屬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關于國有林場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54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7〕35號)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市國有林場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國有林場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6年7月7日
北京市國有林場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關于國有林場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54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7〕35號)文件精神,為做好北京市國有林場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國有林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市各國有林場。
(二)國有林場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國有林場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崗位類別設置
(三)國有林場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國有林場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四)管理崗位指擔負國有林場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分為單位領導崗位、內設機構領導崗位和普通管理崗位。
(五)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等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國有林場工作特點和事業發展的需要。
(六)工勤技能崗位指主要從事森林管護等林業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森林管護等林業技能崗位和后勤保障、服務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
森林管護是指營造林、森林經營和管護、森林消防和應急救援、林木種苗繁育、有害生物防治等。
(七)國有林場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門和國有林場主管部門確定。
1.管理崗位一般不高于單位崗位總量的20%,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40%,森林管護等林業技能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35%,后勤保障、服務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一般不高于單位崗位總量的5%。
2.代管鄉鎮、村的國有林場,加掛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或者國家級森林(濕地)公園牌子的國有林場,管理崗位一般不高于單位崗位總量的25%,可相應核減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比例。
3.承擔國家林木良種基地等科研實驗任務的國有林場,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45%,可相應核減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比例。
(八)鼓勵國有林場后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三、崗位等級設置
(九)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管理崗位的數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國有林場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確定。
2.國有林場現行的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級至十級。
(十)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專業技術崗位的數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國有林場的職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本市現行的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2.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為一級至七級,(正高級為一級至四級,副高級為五級至七級),中級崗位為八級至十級,初級崗位為十一級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為員級崗位)。
3.國有林場應根據其主體業務確定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原則上應低于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國有林場主體專業技術崗位中,正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一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二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三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崗位名稱暫定為高級工程師五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六級崗位、高級工程師七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崗位名稱為工程師一級崗位、工程師二級崗位、工程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崗位名稱為助理工程師一級崗位、助理工程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員級崗位名稱為技術員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行專業技術名稱。
4.國有林場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根據市、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國有林場的功能、規格、規模、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確定,原則上不應低于1︰4︰5。
承擔國家林木良種基地等科研實驗任務以及加掛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或者國家級森林(濕地)公園牌子的國有林場,專業技術高、中、初級的結構比例應當高于其他國有林場。
5.國有林場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控制標準分別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十一)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國有林場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森林管護等林業技能崗位和后勤保障、服務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森林管護等林業技能崗位內部的結構比例為: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林業技能崗位總量的50%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林業技能崗位總量的12%左右。后勤保障、服務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內部的結構比例為: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5%左右。
(十二)特設崗位的設置
1.特設崗位是國有林場為適應聘用急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置的工作崗位,是國有林場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國有林場發展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
2.特設崗位不受國有林場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相關人員轉入常設崗位后,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四、崗位基本條件
(十三)國有林場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要求的基本條件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具有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十四)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1.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級管理崗位的基本條件是:
三級、五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管理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四級、六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管理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管理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十五)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1.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按照國家及本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執行。
2.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如會計崗位等,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3.各級國有林場主管部門和國有林場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4.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國有林場主管部門和國有林場根據本指導意見及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十六)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各等級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是:
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評;
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學徒期、熟練期和試用期滿,并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五、崗位聘用
(十七)國有林場應按照本意見和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確定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新補充聘用工作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十八)國有林場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聘用在兩類崗位上;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在所兼崗位結構比例限額之內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十九)對于本市已明確不再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直接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專業技術崗位,國有林場可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規定直接聘用。
(二十)根據國有林場人才隊伍特點,對于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核準后可按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二十一)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之間流動,應具備聘用崗位規定的基本條件。其中,工勤技能崗位流動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的,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六、崗位設置程序、核準與備案
(二十二)國有林場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訂方案。根據全市和本指導意見制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標準,按照國有林場特點和發展規劃,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對國有林場的職責、公益目標任務進行分解,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擬定各類、各級崗位的數量和崗位等級設置。以崗位滿負荷工作量為基礎劃分崗位的職責范圍,確定不同崗位的名稱、類別、等級和不同崗位之間及其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編制崗位設置方案,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
2.方案核準。國有林場崗位設置方案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力社保部門核準。
市屬國有林場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
區屬國有林場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3.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擬設定崗位的工作性質、職責權限、工作目標和任務、崗位等級、任職條件和績效考核標準等主要內容,作為人員聘用與管理的主要依據。
4.組織實施。國有林場依據人員聘用制度規定,根據經核準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二十三)市屬國有林場的崗位設置方案變更,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
區屬國有林場的崗位設置方案變更,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十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有林場崗位設置方案需要進行調整的,應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1.國有林場合并、分立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二十五)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組織實施
(二十六)國有林場崗位設置管理是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國有林場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國有林場地處偏遠、工作艱苦的客觀情況,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積極穩妥地推進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
(二十七)市、區國有林場主管部門要緊密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國有林場的實際情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好國有林場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工作。要加強與政府人力社保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國有林場工作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本指導意見。
(二十八)各部門和國有林場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對不按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國有林場,政府人力社保部門、國有林場主管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十九)本指導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園林綠化局負責解釋。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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