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京發改〔2005〕1740號
簽發人:張萬恒
發文日期:2005-08-09
你局《關于提請修訂〈北京市衛生防疫防治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的函》(京衛物價字[2005]5號)收悉。根據原國家物價局、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現將北京市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受委托提供的服務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防疫服務收費(編碼139009),包括衛生質量檢驗服務、衛生防疫服務,按照《北京市委托衛生防疫服務、衛生檢測、衛生質量檢驗收費標準(試行)》相關規定收費(具體見附表)。
二、疫情處理服務收費(編碼139009021),按照《北京市委托衛生防疫服務、衛生檢測、衛生質量檢驗收費標準(試行)》相關規定收費(具體見附表)。
三、預防性體檢收費(編碼139009018),痢疾桿菌分離(培養法)、傷寒桿菌分離(培養法)每人20元,其它體檢收費執行全市統一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
四、預防接種勞務收費(編碼139009019)執行全市統一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對于有勞務補助經費的計劃免疫預防接種不得收取勞務費。
五、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擅自調整收費標準。
六、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持本函到市、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市財政局印制(監制)的收費票據。
本函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特此復函。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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