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企業自備電廠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發改〔2005〕1412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北京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各地自備電廠建設,改變自備電廠無償占有電力系統備用資源現狀,促進電力資源的優化利用和企業公平競爭,抑制高耗能企業的盲目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差別電價及自備電廠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電[2004]159號)的要求,對企業自備電廠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企業自備電廠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一)基金及附加的征收范圍為:除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煤矸石發電等)、熱電聯產自備電廠之外的自備電廠。資源綜合利用電廠、熱電聯產電廠分別按原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660號)、《關于做好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中小型熱電聯產機組審核工作的通知》(國經貿電力[2000]879號)予以認定。對按國家政策規定免征三峽基金、農網還貸基金或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企業,其擁有的自備電廠不繳納相應的基金或附加。應急備用柴油發電機組不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對企業自備電廠征收的基金僅限于三峽基金、農網還貸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不再加收其它基金及附加。農網還貸基金征收標準統一為每千瓦時0.02元。
(三)對以上三項基金及附加費,原則上按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征收;對不具備電量計量條件的企業,可按照自備電廠裝機容量和北京市上一年度平均發電利用小時確定總發電量,扣除其上網電量和發電廠用電量后按規定標準征收。
應繳納基金及附加的自備電廠,發電機出口應裝設電能計量裝置,由北京電力公司負責安裝運行維護。
二、對企業自備電廠征收系統備用費
(一)與電網連接的所有企業自備電廠(含資源綜合利用、熱電聯產電廠)均應向接網的電網公司支付系統備用費。
(二)系統備用費征收標準為15.00元/千瓦/月。系統備用費征收容量按照企業自備電廠在役發電機組額定功率的70%確定。
(三)每年7-9月及電力公司要求用戶錯峰、避峰、滿發期間免征系統備用費。
三、基金及附加費和系統備用費的征收和管理
向自備電廠征收的基金及附加和系統備用費,企業每月與電費同時繳納。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有關部門將另行下達。北京電力公司每年底將征收情況報市價格主管部門。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31日起執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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