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05]1107號)轉發給你們,并就相關事項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第九條中涉及到的文書需由領導簽發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簽發單和文書草稿作為附件附在正件后面。
二、本規定未涉及的有關文書的內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文書評分標準》(發改價檢[2005]733號)規定執行。
其它文件中凡與本《通知》規定沖突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05]1107號)
二〇〇五年七月七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
為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強和規范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提高案卷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了《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國家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文書檔案的管理辦法》(〔1989〕價檢字819號)同時廢止。
附件: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監督檢查案卷(以下簡稱案卷)的管理工作,保護和利用案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價格監督檢查過程中形成案卷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案卷是價格主管部門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配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工作責任心強的專職(兼職)案卷管理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案卷管理工作。
上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指導下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案卷管理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對案卷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應當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四條 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立卷責任人的立卷和歸檔工作;
(二)負責案卷的接收、審核、保管、利用、編研和統計工作;
(三)對本機關庫存案卷進行鑒定,按照規定定期移送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或者同級檔案館;
(四)與案卷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依法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應當一案一卷;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依法實施行政措施的案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案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嚴格程序,依法管理;
(二)材料齊全,手續完備;
(三)科學編目、方便檢索;
(四)裝訂規范,利于保護。
第二章 整理立卷
第七條 案件的立卷實行檢查組負責制,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時,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立卷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立卷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作、收集、整理、保管與案件相關的文書材料;
(二)篩選、檢查、修補文書材料,發現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當及時補齊或者補救,剔除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三)填寫卷內目錄、卷內備考表;
(四)排列卷內文書材料、編寫頁碼;
(五)裝訂案卷;
(六)按照規定移交案卷;
(七)與立卷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復議過程中制作、使用的文書材料均應當立卷歸檔。
第九條 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案卷的卷內文書材料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前,其他文書材料依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序的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依序進行排列。價格監督檢查常用文書的排列順序為:
(1)卷宗封皮;(2)卷內目錄;(3)行政處罰決定書;(4)檢查通知書;(5)立案呈批表附案件來源材料;(6)檢查登記表附檢查明細表;(7)提取證據材料登記表附證據材料;(8)調查詢問筆錄;(9)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10)暫停相關營業通知書;(11)調查終結報告;(12)案件討論記錄;(13)責令退還多收價款通知書;(1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15)陳述申辯筆錄;(16)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17)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18)聽證筆錄;(19)吊銷營業執照建議書;(20)行政處分建議書;(2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書;(22)結案登記表附罰沒款統一收據;(23)卷內備考表。
第十條 行政復議案卷應當按下列順序排列:
(1)卷宗封皮;(2)卷內目錄;(3)行政復議決定書;(4)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記錄;(5)提出答復通知書;(6)行政復議書面答復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7)行政復議調查終結報告;(8)案件討論記錄;(9)結案登記表;(10)卷內備考表。
第十一條 行政訴訟案卷應當按下列順序排列: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裁定、通知書;(2)被處罰主體制作的起訴狀、上訴狀;(3)行政訴訟答辯狀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4)結案登記表;(5)卷內備考表。
第十二條 卷內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書材料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文書材料一律剔除。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文書材料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一)決定文書在前,依據材料在后;
(二)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三)批復在前,請示在后;
(四)原件在前,更正、補充在后;
(五)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簽發稿和送達回證應當作為該文書材料的附件。
第十三條 案件的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應當逐頁編號。文書材料的頁碼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在有文字的每頁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編寫。
卷宗封皮、卷內目錄、卷內備考表不編寫頁碼。
第十四條 卷內目錄按照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頁填寫,標明起止張號;一份文書材料編寫一個順序號,附件、簽發稿等不編順序號。
第十五條 立卷責任人裝訂前應當清除文書材料上的全部金屬物,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破損或者褪色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或者復制;
(二)裝訂部位過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應當用紙加襯邊;
(三)紙面過小的材料,應當加貼襯紙;
(四)紙張大子卷面的材料,應當按照卷宗大小折疊整齊;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打開放平并保留郵票(戳)。
第十六條 隨卷歸檔的聲像材料等證據應當放入證據袋中,并在證據袋上用文字說明證據名稱、數量、攝像或者錄音的對象、時間、地點和責任者等。
隨卷歸檔的聲像材料應當用文字說明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案卷裝訂應當采用三孔一線的裝訂方法;裝訂線以不妨礙卷內文書材料閱讀為原則。
一個案件的文書材料,每卷不超過2公分或者200頁,過多時應當按形成的順序分冊訂卷。
第十八條 案卷裝訂后應當檢查文書材料有無漏訂現象,在卷底裝訂線上加貼貼封紙,并用價格主管部門印章或者價格監督檢查專用章加蓋騎縫章。
第三章 歸檔管理
第十九條 立卷責任人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及時整理有關材料,在案件結案后10日內將已整理好的案件文書材料,移交給案卷管理人員并辦理相關手續。
立卷責任人在移交案件文書材料時,應當提出保存期限。
第二十條 案卷管理人員接收案卷應當逐件清點,檢查案卷質量;經案卷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后,填寫《案卷移交(接收)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立卷責任人限期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條 對已接收的案卷應當按照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和其他類別分類,按照年度、案號分別在案卷目錄簿冊上進行登記。登記應當準確、字跡工整。
第二十二條 案卷的案號應當由案卷管理人員統一編寫,為X X X X年價檢卷X X X號。
第二十三條 同一案件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形成幾個案號的案卷,應當合并保管。行政復議卷或者行政訴訟卷并入行政處罰卷。
案卷合并時,在卷面封皮和案卷登記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關的案號。
第二十四條 已歸檔的案卷,任何人不得從中抽取、涂改、增刪卷內文書材料。確需增添文書材料的,應當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示后方可增添。
第二十五條 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為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收費許可證的;
(二)行政處罰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較大數額罰款的;
(四)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
(五)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短期保存:
(一)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依法辦理銷案的;
(三)沒有立案的價格監督檢查文書材料。
短期保存期限一般為三年,最高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七條 對超過保存期限的案卷,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門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檔案管理設備,采取必要的管理、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案卷統計制度,對案卷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并按規定向檔案管理部門報送情況。
第四章 案卷利用
第三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借閱案卷;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的執法人員因工作需要,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借閱或者借調案卷。
第三十一條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借閱或者借調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案卷。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紀檢、監察機關因案件需要,憑工作證、執法證件和單位介紹信,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借閱案卷。
第三十三條 借閱、借調案卷應當說明具體理由,并辦理相關手續。
案卷管理人員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填寫《借閱(調)案卷登記表》。
借閱(調)人歸還案卷時,案卷管理人員應當檢查有無拆封、短缺、增刪、污損等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并追查。
第三十四條 借閱案卷是指閱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查閱,并可以對案卷內的文書材料進行摘抄或者復制。
摘抄或者復制卷內文書材料,應當經過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且只能摘抄或者復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結論性文書材料。
第三十五條 外單位來函索要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按規定抄錄寄送或者通知該單位來人閱卷。
第三十六條 借調案卷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超過規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催還。
第三十七條 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案卷或者泄露案卷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立卷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整理立卷、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案卷的;
(二)將價格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或者拒絕移交案卷管理人員的;
(三)材料損壞或者丟失,造成案卷損失的;
(四)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案卷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立卷歸檔、移送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案卷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案卷損失的;
(三)泄露案卷內容的;
(四)不按規定借閱(調)案卷的;
(五)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依法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損毀、丟失案卷的;
(二)擅自提供、公布、銷毀案卷的;
(三)涂改、偽造案卷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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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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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目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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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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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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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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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內情況說明:
立卷責任人: 執法人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查人: 批準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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