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辦、局、總公司,北京市供電公司: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電價的通知》[發改電(2003)124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我市除居民生活、農業生產、化肥生產用電外,各類用電價格每千瓦時上調0.8分(含稅)。卡式表購電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調后價格,其它用電戶2004年1月1日用電量開始執行調后價格,具體各類銷售電價標準見附表。電價中已含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其收取范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發改委批準提取的中央直屬水庫庫區建設基金仍按原征收范圍,在電價外另行收取。
二、對電解鋁、銅、氯堿等高耗能企業恢復征收農網還貸基金每千瓦時2分。對電解鋁、銅、氯堿、鐵合金等高耗能企業實行的電價優惠政策,僅限于2002年用電基數部分,今后新增電 量不再實行優惠電價。
三、我市已實現城鄉各類用電同價,目錄電價為到戶價格。
四、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電價的監督檢查,對亂漲價、亂收費行為依法查處。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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