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增強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管理公開性、嚴肅性,決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改變對尚未按通用名稱公布最高零售價的政府定價藥品的價格公示方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8月1日起,不再以《北京市政府定價藥品價格審核表》形式進行公示,改為以北京市物價局正式文件的形式進行公布,并在《北京市物價局網站》(網址:www.bjwj.gov.cn)和《北京醫藥價格信息》上刊登。
2、已經以《北京市政府定價藥品價格審核表》形式公示的價格,其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3、對企業申報的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在國家發改委和我局按通用名稱公布最高零售價之前,暫按我局核定的具體價格執行。
4、對企業申報的屬于北京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權限內的藥品,我局將分期分批按通用名稱公布最高零售價。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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