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根據中發[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的精神,對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了重新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種證書費 
(一)《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每本一元四角五分。 
(二)《外國人就業證》每證十元。 
(三)《援外職工勞動保險證明書》每證(每批人次為一證)六十元。 
(四)《技師合格證書》每證二元。 
(五)《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每證二元二角。 
(六)《技術等級證書》每證一元三角。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每證一元五角。 
(八)《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費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第六條和第十條的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對生產企業生產的鍋爐、壓力容器實行定期檢驗,或使用單位按規定委托檢驗機構進行的定期檢驗,可以收取檢驗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具備檢驗能力的,檢驗機構不得對其進行強制檢驗而收取檢驗費。 
三、職業安全衛生和礦山安全衛生檢驗費 
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和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機構對生產企業和 
礦山的粉塵和有毒物質的工程技術標準進行監測,以及在用起重機械和鄉鎮礦山礦燈、國營礦山報警礦燈的抽查檢驗,可以收取檢驗費。但不得與衛生等有關部門重復檢測、重復收費。省級勞動部門應商有關部門明確檢驗品種、細目和抽驗次數,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四、勞動合同鑒證費和勞動爭議仲裁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和勞動爭議仲裁費按《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見附件)規定執行。 
五、職業介紹中介服務費職業介紹中介服務費是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進行職業介紹或提供勞動力供求信息等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收費應本著不盈利的原則收取,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檢驗,鍋爐、壓力容器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各種培訓、考核收費按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以本通知規定為準。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并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
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現將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作如下規定: 
一、勞動合同鑒證費 
(一)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勞動法規、勞動政策、對勞動合同進行管理和行政監察的措施。勞動合同鑒證由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仲裁機構對各類企業、事業、機關、人民團體與職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審查、鑒定,并予以證明。 
(二)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以下內容: 
1.簽定勞動合同雙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招收職工的規定,特別是簽定勞動合同職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歲以上; 
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當事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可行; 
3.簽定勞動合同的雙方是否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4.簽定勞動合同手續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清楚。 
(三)勞動合同鑒證收費每份3元;變更合同鑒證收費每份1元;續訂合同不收費。 
(四)勞動合同鑒證費由招工單位和職工各負擔一半;變更合同鑒證費由提出變更合同的一方負擔。收費收入用于勞動合同鑒證方面的證書工本費及檔案管理等。 
二、勞動爭議仲裁費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1.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 
2.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等。與直接處理本案無關或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如旅差費標準)的開支不得列入處理費向當事人收取。 
(二)受理費由申訴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職工當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預付,預付金額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申訴方應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訴方應在收到申訴副本后,五日內預付(職工當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者除外),結案后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按實際開支收取。 
(三)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應分擔的數額。 
(四)敗訴方當事人是職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爭議事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人數決定他們分別應負擔的仲裁費數額。職工當事人一方,如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時,可申請減交、緩交或免交,具體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五)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六)撤訴案件,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 
(七)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費的決定提起訴訟;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仲裁費不予退還。 
(八)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和仲裁文書,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九)勞動爭議仲裁費主要用于仲裁活動經費開支的補助,包括: 
1.仲裁辦案費(有差旅費、鑒定費、勘驗費、證人誤工補助、誤餐補助以及其他費用等);2.文書表冊印制費;3.專業設備購置費;4.資料、宣傳教育費等。 
三、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鑒證費和勞動爭議仲裁費的管理,專款專用,節約開支,不準用于勞動部門本身的獎金、福利等開支,要認真執行財務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四、各地每半年應將勞動合同鑒證費和爭議仲裁費的收支以及預決算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勞動行政部門應報勞動部;勞動部將收支情況匯總后報財政部。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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