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殘兒醫學鑒定依據:《北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京計生委發[2002]47號)
申請條件:凡認為其第一個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
辦事材料清單:
1.當事人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書面申請,
2.戶口簿
3.有關病史資料
4.兩張2寸母子合影
辦事流程及辦理期限:
1.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應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戶口簿、有關病史資料及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2.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3.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應對其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后,在《北京市區(縣)病殘兒醫學鑒定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
4.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情況每季度或半年組織一次鑒定。
5. 區(縣)受當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不能作出鑒定結論的,由鑒定組填寫《北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表》,并提出進行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意見,經同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核準后,申請市級鑒定。
6. 當事人對區(縣)級鑒定組所作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本區(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市級鑒定。
7.區(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市級鑒定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將病殘兒病史資料(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北京市區(縣)病殘兒醫學鑒定表》、家系調查資料、《北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表》)或鑒定者申請市級鑒定申請書,上報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8.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情況每半年或一年對申請再鑒定者組織鑒定。市級鑒定為終局鑒定。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取費用
受理機構:區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由各區縣人口計生委受理、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由北京市人口計生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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