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園林綠化局及其所屬林業種子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由市園林綠化局(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黨組第十三次會議于2012年12月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
為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
各區縣、各單位要充分認識種子標簽是種子質量等綜合信息的法定“身份證”“,是反映種子質量的重要外在表現形式,是種子使用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也是標準化生產和合法經營的重要內容。規范種子標簽對于完善執法體系,細化種子執法內容,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具有重要作用。《辦法》的施行,充分體現了本市對林業種子(苗)工作的重視,標志著林業種子執法工作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對加強林業種子苗木管理,有效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依法治種進程、確保造林工程質量,維護林業種子(苗)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學習活動
《辦法》規范了我市林業種子標簽的制作、標注、使用和管理,體現了“方便、實用、科學”的原則,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區縣、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對《辦法》的普及宣傳,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視、網絡、大眾市場、培訓班等宣傳媒介和形式,廣泛宣傳使用林業種子標簽的重要意義和標簽管理的相關內容,營造良好的氛圍,使《辦法》深入人心,深入實際,發揮作用。
三、結合實際全面貫徹落實《辦法》
各區縣、各單位要在林木種子管理和造林綠化工程建設中全面貫徹落實《辦法》。各生產銷售林業種子苗木的企業要規范使用種子標簽。各區縣林業種子管理機構要加強對種子標簽使用的執法,加大對生產銷售林業種子苗木企業的監督,對無標簽銷售種子的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確保種子苗木交易規范有序。各區縣在造林綠化工程建設中要優先使用帶有標簽的種子苗木,確保造林質量的建設成效;要結合工作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林業種子標簽使用檢查,切實落實好《辦法》。
各區縣要在2013年年底對本區縣貫徹落實《辦法》情況進行專項總結。2013年市園林綠化局將把《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林業種子執法工作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附: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簽管理辦法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2年12月13日
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林業種子標簽的制作、標注、使用和管理,保護林業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和《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林業種子標簽的制作、標注、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林業種子,也稱林木種子,是指喬木、灌木、木質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業生產、國土綠化的草本植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林業種子標簽是指固定在林業種子包裝物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對于不能包裝的林業種子,標簽是指林業種子經營者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五條本市銷售的林業種子應當附有標簽。
本辦法的標簽在標明林業籽粒種子時稱作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簽(見附件1),在標明苗木時稱作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簽(見附件2)。
林業種子類別分為林木良種和普通種。
林業種子標簽分綠色、白色兩種,林木良種使用綠色標簽,普通種使用白色標簽。
籽粒、果實、塊根和種球等填寫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簽;苗、穗條、接穗、根等填寫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簽。
第六條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簽同時代表“質量檢驗合格證”,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簽同時代表“出圃檢驗合格證”。
第七條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包括:編號、種子類別、植物種名及拉丁名或者植物品種名稱及拉丁名、質量指標、標簽代表的凈重或者數量、產地、采收日期、包裝日期、經營許可證編號、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對外貿易備案編號、植物檢疫證編號、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經營者名稱、經營者地址、經營者聯系電話、檢驗員證編號、注意事項等。
第八條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簽標注的內容包括:編號、種子類別、植物種名及拉丁名或者植物品種名稱及拉丁名、苗木種類、苗齡、質量指標、標簽代表的數量、起苗(裝運)日期、經營許可證編號、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對外貿易備案編號、植物檢疫證書編號、產地、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經營者名稱、經營者地址、經營者聯系電話、檢驗員證編號、注意事項等。
第九條標簽標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拉丁文等,內容填寫完整、清晰、準確。
第十條林業種子的銷售按樹種或者品種、規格和最小批量簽發標簽。
最小批量可以是一株、一袋、一包或者一捆等,不能包裝和打捆的最小批量也可以是一車。
第十一條可以不經包裝進行銷售的林業種子,在銷售時應當將標簽提供給購買者。
第十二條運輸、郵寄中的商品種子應當具有標簽。
第十三條標簽的規格、式樣由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統一制定。
經營者可在不改變內容的情況下,結合自身實際,參照規定的統一樣式自行制作,直接印制在包裝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面或者放在包裝物內。
第十四條標簽的制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和防腐性。標簽的印刷應當清晰。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林業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林業種子標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簽樣式
(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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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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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檢驗合格證)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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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種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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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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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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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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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 量 指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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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度% |
千粒重g |
發芽率% |
優良度% |
生活力% |
含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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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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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代表的凈重或者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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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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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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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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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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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編號 或者對外貿易備案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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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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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或者進口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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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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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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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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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員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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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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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業種子苗木管理總站監制 (電話:62042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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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標簽填寫說明
1.編號:根據企業自身管理需求編制。
2.植物種名:指植物分類學的種。
3.植物品種名稱:填寫由各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批準的名稱;沒有批準名稱的填寫傳統名稱;進口的植物品種同時填寫外文名稱和中文翻譯名稱;沒有品種名稱的不用填寫。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的規定。
4.質量指標:指林業種子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指標,應當與銷售的林業種子實際質量相符。
種子質量指標按凈度、千粒重、發芽率、優良度、生活力、含水量、質量等級等標注。
其他質量指標填在空白處。
質量等級可按合同約定填寫。
5.標簽代表的凈重或者數量:指種子凈重、種子粒數或者數量,單位以千克(kg)、克(g)、粒等表示。
包裝中含有多件小包裝時除標明總凈重(數量)外,還應當標明每一小包裝的凈重(數量)。
6.采收日期、包裝日期:分別填寫采收日期和包裝日期。
日期按下列方式填寫:2001年9月8日標注為2001-09-08或者2001.9.8。
7.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對外貿易備案編號:國內生產的主要林木商品種子填寫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非主要林木種子的可以不填;進口的填寫對外貿易備案編號。
8.產地:指林業種子繁育所在地,國內具體到縣;進口的填寫原產地,具體到國家的州(省)。
9.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生產者填寫公司名稱;進口的填寫進口商名稱;收購農民的填寫農民所在的村莊。
10.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注明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標注。
11.檢驗員證編號: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林木種苗檢驗員證編號。
12.注意事項欄內,標注下列內容:
⑴對種子處理、貯藏或者播種條件、土壤、作業方式的特殊要求。
⑵銷售轉基因林業種子的,標注“轉基因”字樣和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文字說明。
⑶銷售林木良種的加注“良種編號”;銷售林木新品種的加注“品種權號”。
附件2: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簽樣式
(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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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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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圃檢驗合格證)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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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種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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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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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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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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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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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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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 量 指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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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胸、直)徑cm |
苗高(長度)cm |
主根長cm |
>5cmⅠ級側根數 |
根幅(土坨直徑)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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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級苗%/Ⅱ級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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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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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代表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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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苗(裝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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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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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編號 或者對外貿易備案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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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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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生產者或者進口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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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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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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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聯系電話 |
檢驗員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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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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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業種子苗木管理總站監制 (電話:62042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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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標簽填寫說明
1.編號:根據企業自身管理需求編制。
2.植物種名:指植物分類學的種。
3.植物品種名稱:填寫由各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批準的名稱;沒有批準名稱的填寫傳統名稱;進口的植物品種同時填寫外文名稱和中文翻譯名稱;沒有品種名稱的不用填寫。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的規定。
4.苗木種類:按播種苗、插條苗、插根苗、移植苗、嫁接苗填寫,屬于插條、接穗等其它形式的單獨注明。
5.苗齡:用1—0、2—2、2—2—2、1(2)—1等專業表示法填寫,也可用文字具體描述。
6.質量指標:指林業種子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指標,應當與銷售的林業種子實際質量相符。
苗木質量指標按苗齡、苗高(長度)、地(胸、直)徑、主根長、>5cmⅠ級側根數、根幅(土坨直徑)、質量等級等標注。
其他質量指標填在空白處。
質量等級可按合同約定填寫。
7.標簽代表的數量:指苗木(插條、接穗)數量,單位以株、根、條等。
8.起苗(裝運)日期:假植的或者進口的苗木填寫裝運日期;插條、接穗等填寫采收日期。
日期按下列方式填寫:2001年9月8日標注為2001-09-08或者2001.9.8。
9.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對外貿易備案編號:國內生產的主要林木商品種子填寫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非主要林木種子的可以不填;進口的填寫對外貿易備案編號。
10.產地:指林業種子繁育所在地,國內具體到縣;進口的填寫原產地,具體到國家的州(省)。
11.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生產者填寫公司名稱;進口的填寫進口商名稱;收購農民的填寫農民所在的村莊;屬于大樹移植的填寫單位名稱。
12.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注明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標注。
13.檢驗員證編號: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林木種苗檢驗員證編號。
14.注意事項欄內,標注下列內容:
⑴對苗木種植、養護或者作業方式、土壤的特殊要求。
⑵銷售轉基因林業種子的,標注“轉基因”字樣和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文字說明。
⑶銷售林木良種的加注“良種編號”;銷售林木新品種的加注“品種權號”。
來源: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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